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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6 发布人:mana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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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受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 各安全服务机构: 一、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等安全服务的机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有关表格请浏览http://www.gdga.gov.cn/wlaq/index.htm),到我分局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二、凡我市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在开展受理工作的同时,我分局将对我市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接受安全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取得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的,对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将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交由未具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的,也将依法查处。 四、根据目前我市安全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及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我市暂不受理二级以上的安全服务资质申请。 联系人:赵钢,邓小环,孔令泊。 联系电话:25637971,25637970。 E—MAIL:Net110@szcert.org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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